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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精省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之原省有財產及國有財產列為該局資產之認定
精省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之原省有財產及國有財產列為該局資產之認定
國有財產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臺財產局接第○九○○○○八六三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3-30)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代表表示,精省前鐵路局經管之原省有財產,無論其係以買賣、徵收、價購、計價移轉或有償撥用方式取得,鐵路局均已列入資產管理,故精省後此一部分財產,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經接管為國有財產後,自仍屬鐵路局之資產,他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要申請撥用,應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有償撥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鐵路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以無償撥用取得者,或依臺灣省地政處六十八年十月四日六十八地四字第四五二一號函附該處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召開之臺灣省環島鐵路用地取得專案處理小組第五次會議結論,辦理國有土地第一次登記,管理機關逕登記為鐵路局者,均非屬鐵路局資產,他機關因公共或公務需要申請撥用,應辦理無償撥用。至其他由鐵路局以接管、總登記及不明原因經管之國有財產,經交通部核屬鐵路局資產者,應依前述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有償撥用。</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交通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交總八十八字第○六六三二三號函准鐵路局經管之房地列入資產,屬其權責,當予尊重。惟其中有前述結論(二)所敘他機關應辦理無償撥用之房地,請交通部於查核後剔除。又,為避免由交通部逐案審認是否為鐵路局資產,延緩需地機關用地取得時效,建請交通部同意,對於鐵路局經管之國有財產,其登記簿上登記原因記載為「無償撥用」,或經管之國有土地登記原因記載為「第一次登記」,且時間在六十八年十月四日以後者,得即認定非屬鐵路局資產,由本局於審認後,逕為配合辦理撥用手續。</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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