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中央信託局不得為申撥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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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不得為申撥之主體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二六○四六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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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中央信託局)擬有償撥用陸軍總令部經管之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三小段四五地號國有土地案,因貴局已具備法人人格,可為權利義務主體,非為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不得為撥用國有財產之主體,請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讓售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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