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

  • 第2點

    本注意事項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以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除符合第二項規定外,不得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租作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
    本注意事項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人已與出租機關訂定國有基地(作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租約,且依約使用,或出租機關已通知繳款訂約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得續約一次,租期至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滿不再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