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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 第 20 點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時,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如附件十一),其量值應與當年度決算數據相符,經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主管機關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