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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 第 19 點

    管理機關應依財產增減動態,按月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並按月及按季編造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如附件九),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件十)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於當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目錄總表,於末季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半年編造一次,於半年結束次月月底前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管理機關應按期於「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填報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及國有財產目錄總表量值,並傳送國有土地及房屋財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