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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 第 16 點

    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中央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八),用印後一份留存,其餘二份連同移撥財產之財產卡相關資料,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用印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