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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 第 8 點

    國有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等管理情形變動時,管理機關應依核定公文書或憑證資料,填造下列登記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增置時,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機關內將財產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時,或因業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四)財產減損單:財產發生減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前項登記憑證格式及處理流程如附件三及附件四。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五辦理。
    財產管理單位,應將各類登記憑證,於每月月終,依其編號次序,分別裝訂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