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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

  • 第 7 點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
    (一)不動產:

    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得以向有關機關申請登記之成本列帳或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前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