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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 第 9 點

    分署、辦事處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前一年度奉准撥用及歷年撥用查核結果未辦理撥用登記或未依計畫使用(以下簡稱應列管)之國有不動產,通知撥用機關自行查核,遇有應列管者,應予催辦及追蹤列管。但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查核: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但不包含機關用地。

    (二)坐落行政院核定供撥用機關使用之專案計畫用地。

    (三)撥供管理維護或改善既有公共設施使用。

    (四)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撥用之文化資產不動產。

    (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無償撥用之土地。

    分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轄內前一年查核應列管資料並擬具處理意見報本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屬撥用機關已依撥用計畫使用:

    (一)撥用機關說明為依撥用計畫使用,已取得相關工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撥用機關提供足資認定已依計畫使用之照片或文件。

    分署應組成專案小組,由副分署長以上主管擔任召集人,並指定辦事處一定層級人員為小組成員,每年定期就轄內撥用逾三年之查核不合格案件,邀機關會商處理方式,必要時,辦理實地會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