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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 第 8 點

    申撥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九點規定申請先行使用申撥之不動產,於行政院核准撥用後,由分署、辦事處核發先行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但有償撥用者,除法規或行政院另有規定外,俟申撥機關繳清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