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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 第 6 點

    分署、辦事處應列管奉准有償撥用案件,通知撥用機關繳款,並告知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註銷撥用規定;收訖價款,依規定分別解繳國庫或撥交他機關。辦理收款、價款歸解、列帳(含決算)相關作業,應與主計單位核對帳務。

    分期付款案件,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得於收訖第一期價款後,辦理有償撥用登記;未收款項依下列方式列管,按期收取:

    (一)屬價款解繳國庫者,於第一期價款所屬年度列計應收款,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二)每年二月底前函請撥用機關查復該年期應繳之分期款預計繳款日期;屬地方政府有償撥用者,並告知未如期繳款,須依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規定計收遲延利息。撥用機關未如期繳款或繳款不足額者,即時查明處理及依規定計收遲延利息。

    (三)因故須註銷應收款時,由分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敍明詳情,檢附證明文件函報本署轉請審計部審核後據以辦理。

    (四)分署於每年二月底前彙整轄內(含辦事處,以下同)列管情形報本署,格式由本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