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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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分署、辦事處接獲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副本,即依下列方式辦理撥用登記及產籍異動等事項:
(一)撥用之不動產為本署管理
1、無償撥用:
(1)檢附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影本、撥用不動產清冊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並副知申撥機關。但經確認地政機關已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2)辦理產籍異動。
2、有償撥用:
(1)計價。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第三項規定辦理。
(2)通知繳款。
(3)價款收訖後,將繳款書、撥用不動產清冊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送申撥機關,辦理有償撥用登記。
(4)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或轉撥相關機關(抵稅不動產,撥交原核抵之國稅稽徵機關;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或償債計畫之財產,撥交原管理機關)。
(5)辦理產籍異動。
3、原訂有租約或其他私權契約者,通知使用權人,其權利歸於消滅。出租耕地需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於無償撥用者,由申撥機關負擔;有償撥用者,逕自撥用之價款扣除補償承租人。
(二)撥用之不動產非本署管理
1、無償撥用:
(1)通知原管理機關繳交所有權狀(無者免繳)。
(2)依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建立產籍、辦理產籍加註及異動,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署。
(3)檢附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影本、撥用不動產清冊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並副知申撥機關。但經確認地政機關已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2、有償撥用:
(1)通知原管理機關繳交所有權狀(無者免繳)。
(2)依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建立產籍及辦理產籍加註,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本署。
(3)計價。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依劃分原則第三項規定辦理。
(4)通知繳款。
(5)價款收訖後,將繳款書及所有權狀(無者免附)函送申撥機關辦理有償撥用登記,並辦理產籍異動。
(6)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或轉撥原管理機關(特種基金財產、事業資產、列入變產置產或償債計畫之財產)。
3、出租耕地需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於無償撥用者,由申撥機關負擔;有償撥用者,由本署負擔。但有償撥用價款轉撥原管理機關者,由原管理機關負擔。
(三)撥用之不動產屬未登記土地
1、無償撥用:
(1)通知申撥機關辦理國有及無償撥用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檢附登記謄本或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之登記資料函知分署、辦事處。
(2)辦理產籍異動。
2、有償撥用:
(1)以約計面積撥用方式辦理核准異動。
(2)計價。除專案核定處理方式外,以核准撥用日當期毗鄰(含線狀及點狀毗鄰)已登記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撥用價款之暫估單價,據以計算暫估總價;該暫估單價及總價均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3)通知繳款。
(4)價款收訖後,將繳款書函送申撥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
(5)以登記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有償撥用價款,倘有差額,通知申撥機關辦理多退少補。
(6)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
(7)辦理產籍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