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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 第 4 點

    申撥案經本署審查符合規定,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時,正本送申撥機關之上級機關,副本送申撥機關、原管理機關(不含本署)與其主管機關、財政部及分署、辦事處。
    前項副本送分署、辦事處時,一併檢附申撥機關之上級機關來函、行政院據以核撥之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及其他必要文件。但本署函請分署、辦事處查報意見時已檢附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