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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 第 3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之國有不動產為本署經管或未登記土地,本署得函請分署、辦事處查明相關事項並擬具處理意見。

    分署、辦事處接獲前項交查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產籍資料及辦理產籍加註。屬未登記土地且產籍未開帳者,先以暫編地號開帳再辦理加註。

    (二)申撥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勘查:

    1、管理區分為出租、委託經營、委託管理、改良利用或設定地上權。

    2、分署、辦事處認有勘查必要。

    (三)查對地籍登記資料及地政機關所發暫編地號清冊、圖說。

    (四)查明有無處理得款應撥交他機關情形。

    (五)查明產籍有無註記下列事項,如有未登記土地專簿列管資料,應併查明:

    1、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等不提供撥用情形。

    2、同意參與或主導都市更新及最新辦理情形。

    (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申請無償撥用國有土地者,查明下列事項:

    1、區段徵收公告前有無會同申撥機關現勘認定土地實際已作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及國民學校用地。

    2、抵稅地有無涉及溢抵稅款應辦理溢抵部分土地持分移轉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所有。

    (七)核對撥用不動產所在區域證明所載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與產籍資料是否相符,並據以更新產籍資料。

    (八)核對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內容及所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九)擬具處理意見表函報本署(報署函稿範例如附件一,處理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二)。如有勘查,並檢附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現況照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