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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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三)審查(含退請補正)。
(四)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五)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產籍異動。
前項第五款所稱產籍異動,指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相關作業模組辦理資料異動。
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三)審查(含退請補正)。
(四)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五)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產籍異動。
前項第五款所稱產籍異動,指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相關作業模組辦理資料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