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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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
奉准廢止有償撥用案件,原繳撥用價款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中央機關廢止撥用者,不予退還,屬事業資產或特種基金財產者,俟有處理得款,依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再撥交原管理機關。(二)地方機關廢止撥用者,於辦竣廢止有償撥用,產權移轉登記為國有後,由撥用價款收入機關無息退還原繳撥用價款。但廢止有償撥用建物,原繳撥用價款較奉准廢止撥用時按同一計價方式計算之價款高者,退還奉准廢止撥用時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