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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15 點

    國產署受理申請廢止撥用案,審查符合規定後,代擬行政院函稿陳報財政部代判核定廢止撥用;廢止撥用後須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者,一併代擬財政部函稿代判核定。

    奉准廢止撥用及變更為非公用之不動產,其後續移交接管等作業,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經查明原經管期間,有遭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土壤、地下水污染情事,原撥用機關仍須負清除、改善及整治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