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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14 點

    撥用機關申請廢止撥用時,應按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一式二份送國產署辦理:
    (一)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含核准撥用不動產清冊)影本。
    (三)廢止撥用不動產清冊(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

    (四)廢止撥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廢止撥用不動產所在區域證明:
    1、都市計畫範圍:相關主管機關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非都市計畫範圍:地政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非都市土地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載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者,免附。
    3、國家公園範圍: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國家公園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廢止撥用不動產使用現況清冊(格式如附件十、附件十一)。但現況情形可於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填明者,免附。
    (七)申請廢止撥用林班地或保安林地,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同意接管文件。
    (八)申請廢止撥用原住民保留地,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接管文件。
    (九)申請廢止撥用之不動產於撥用後曾供第八點第三項第一款所列用途使用者,檢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報告。經調查有污染情形者,並檢附已完成污染整治改善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與申請廢止撥用案相關之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