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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13 點

    撥用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後有國產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事者,應申辦廢止撥用。但奉准撥用國有土地部分垂直空間者,應洽該空間所屬國有公用土地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免申辦廢止撥用。

    前項應申辦廢止撥用之不動產,有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所列情事,或現況被占用,擬依財政部訂頒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按現狀移交國產署接管者,撥用機關應先完成各該規定之應辦事項,再申辦廢止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