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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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
國有不動產奉行政院核准撥用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產署分署、辦事處:依國產署訂頒國有不動產撥用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申撥機關:
1、已登記不動產洽地政機關辦理撥用登記。奉准撥用國有土地內部分暫編地號之土地者,先辦理分割登記。
2、未登記土地洽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管理機關逕登記為申撥機關。地方機關有償撥用者,連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依前二目辦竣登記之不動產,檢附登記謄本函知轄管之國產署分署、辦事處。
4、按國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國有財產開帳事宜,並依撥用計畫使用。
5、須補辦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踐行相關法定程序者,依規定辦理。
(三)原管理機關:
1、依規定辦理財產減損事宜。
2、原訂有租約或其他私權契約者,通知使用權人其權利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