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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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申撥機關須先行使用申撥之國有不動產時,應敘明理由併同申撥案報經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於核轉函內敘明,函轉國產署審查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後,由國產署分署、辦事處核發先行使用同意書。
前項撥用為有償者,應俟申撥機關繳清全部價款或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始得核發先行使用同意書。但法規或行政院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