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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8 點

    申撥機關應確實調查所需國有不動產之使用狀況、地上物等標的物之所有權人、使用關係、使用人姓名、住所。如須拆遷標的物,或支付承租人、他項權利人等補償及相關費用,或清除處理廢棄物、污染等情形,由申撥機關負責協議依規定處理,並妥為協處原居住使用者,撥用後如有糾紛,應自行解決。
    前項國有不動產有無涉及林班地、保安林地、濕地、河川區、海岸地區等法令限制使用情事,以及撥用用途有無涉及法令禁止或限制事項等,申撥機關均應於申撥前查明,並於撥用後依法使用。
    申撥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撥機關應視需要調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

    (一)原為油庫、加油站、化學品儲槽、彈藥庫、彈藥修護廠、廢彈藥處理廠、化學工廠、兵工廠、保修廠、試射場、訓練場及其他曾供易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用途使用。
    (二)申撥機關認有必要調查。
    申撥機關依前三項處理之相關過程應作成紀錄,以備查考;依第一項調查國有不動產提供使用關係,應洽管理機關(國產署經管不動產,洽國產署分署、辦事處)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