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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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
申撥國有土地部分空間之方式如下:
(一)屬國產署經管者,應申撥全部土地持分。需用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共同協議需用土地持分,分別辦理撥用。(二)非國產署經管者,由申撥機關洽管理機關協議土地持分或空間垂直距離,辦理撥用。但有償撥用者,僅得以協議之土地持分辦理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