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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4 點

    申撥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申撥機關應先洽管理機關及地政機關辦妥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地號申撥。但屬鐵路、道路、堤防用地、依法不能分割之土地,或防災、救災等急需使用之土地,得辦理預為分割,以地政機關測定之暫編地號及約計面積申撥。

    申撥國有未登記土地,申撥機關應先洽地政機關測定需用範圍,以地政機關測定之暫編地號及約計面積申撥;有償撥用者,以毗鄰(含線狀及點狀毗鄰)已登記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作為撥用價款暫估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