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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 第 3 點

    撥用方式為有償或無償,及有償撥用價款計算基準,應依行政院訂頒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以下簡稱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有償撥用價款應於奉准撥用後一次付清。但申請分期付款符合行政院訂頒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一次付清之撥用價款及分期付款之第一期款,未於奉准撥用之次年一月十日以前付清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得層報行政院核定註銷撥用。

    法規或行政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有償撥用價款應按撥用範圍逐一計算,四捨五入取至整數,計算結果不足一元者,以一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