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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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
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國有不動產,應符合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
申撥機關應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管理機關要件及申請名義,不符合者,以其符合規定之上一級機關名義申撥。
本要點所稱上級機關,指符合國產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