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27 點
其他公有財產,有一併委託必要者,委託機關得於核准前洽該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同意按委託機關所訂委託經營契約之條件一併辦理委託經營,並將委託經營所收取之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按比例分算撥付其他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其計算式如下:
撥付其他公有財產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數額=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其他公有財產訂約權利金÷委託經營財產訂約權利金總額)
前項所稱其他公有財產,係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管理之土地、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