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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23 點

    委託機關依前二點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受託人收取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違約金、第二十五點規定之使用補償金及遲延利息。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委託機關得於退還之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扣除。但依第二十一點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