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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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點
委託經營期間,委託經營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機關得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並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
(一)政府舉辦公共事業。
(二)實施國家政策。
(三)都市更新。
(四)土地重劃。
(五)有處分、利用需要或奉准撥用。
(六)因其他不可歸責受託人之原因,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前項收回委託經營財產,委託機關應按比例退還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訂約權利金退還金額 =收回財產訂約權利金×(賸餘經營日數÷委託經營日數)。
(二)經營權利金退還金額=收回財產當年度經營權利金 ×(當年度賸餘經營日數÷當年度委託經營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