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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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點
受託人為經營事業需要增加設施或既存設施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修、改建,需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以書面承諾於委託經營期間不得請求設定地上權後,由委託機關審查核發,其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受託人應為所有權人,並應會同委託機關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供受託人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除供作搭建樣品屋、設置臨時廣告物及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得依地方政府相關規定,供受託人申請興建臨時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外,僅供申請增建招牌廣告、圍牆或其他經委託機關認定屬簡易設施之雜項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