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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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點
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有轉讓經營權之需要,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受託人應先徵詢委託機關同意,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或變更主體後,會同受讓之第三人,檢具相關文件,向委託機關申請辦理換約。(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由受託人會同受讓之第三人向委託機關申請辦理換約。前項受讓之第三人,應於換約前取得受託人於委託經營土地全部私有地上物之所有權,並以書面承諾換約後概括承受受託人之委託經營契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