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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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
受託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時,委託機關應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違約金,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最高以欠額之千分之六十計。但逾期二日以內繳付者,免計收。
受託人未依約定期限繳交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時,委託機關應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違約金,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最高以欠額之千分之六十計。但逾期二日以內繳付者,免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