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15 點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期間,因新接管、新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原認定或核准範圍、委託機關收回、受託人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或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委託機關應通知受託人變更委託經營契約之土地標示或面積,其面積有增減者,應以變更後之土地面積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重新計算之時點如下:

    (一)因新接管、新發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原認定或核准範圍、委託機關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其他原因,致面積有增減者,為契約變更之日。
    (二)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致面積有增減者,為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日。
    (三)因受託人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面積減少者,為契約變更之次年一月。
    前項經營權利金,委託機關應限期受託人於一個月內繳交當年度增加之金額或將其當年度溢繳之部分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