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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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點
受託人經營範圍內新接管、新發現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原認定或核准範圍新增之國有土地,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無第五點之一規定情形者,得由委託機關以契約變更方式新增委託經營財產標的。
前項增加之土地經委託機關同意併同委託經營者,委託機關應按契約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委託經營契約賸餘之日數計收訂約權利金,並依前點計收履約保證金,限期受託人繳交;其新增土地之訂約權利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新接管、新發現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原認定或核准範圍新增土地面積×公告現值×0.013×(賸餘經營日數÷365日)(二)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新接管、新發現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原認定或核准範圍新增土地面積×公告現值×0.04×(賸餘經營日數÷365日)前項委託經營契約賸餘之日數,係指契約變更之日起計算至契約終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