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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12 點

    經營權利金按下列基準計收:

    (一)土地按核准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未登記土地以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核准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申報地價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應配合調整。
    (二)建築物按核准當期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建築物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餘額之年息百分之十計收。課稅現值有調整者,經營權利金應配合調整。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核准當時委託機關帳面淨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其無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之價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前項經營權利金每年度收取一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應由受託人於訂約時一併繳交外,其餘各年度,委託機關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限期受託人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