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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11 點

    訂約權利金按核准委託經營土地當期公告現值之一定比率乘以委託經營年數計收。未登記土地,以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最高者之一定比率乘以委託經營年數計收。

    前項一定比率,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辦理者,為百分之一點三;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為百分之四。

    第一項訂約權利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三千元計算。

    委託經營期間超過一定期間者,其訂約權利金得以下列方式分期繳交:

    (一)委託經營期間超過四年未逾二十年,受託人應於簽約前繳交二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六期按下列比率及以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月底前向委託機關攤繳:

    1、第一期及第二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

    2、第三期及第四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五。

    3、第五期及第六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二十五。

    (二)委託經營期間超過二十年,受託人應於簽約前繳交二成以上,餘額加計百分之五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十二期按下列比率及以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六個月月底前向委託機關攤繳:

    1、第一期至第四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五。

    2、第五期至第十二期,每一期攤繳百分之十。

    前項分期訂約權利金受託人屆期未繳交,經委託機關限期催繳仍不繳交時,委託機關得再限期受託人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