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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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
委託經營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委託經營之財產。
(三)委託經營期間。
(四)委託經營之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其收取方式。
(五)使用限制。
(六)投資增加設施及拆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之處理方式。
(七)地上林木及珍貴作物之處理方式。
(八)委託經營財產或面積增減之處理方式。
(九)違約之處理。
(十)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一)契約終止或屆滿後,土地及地上物之收回處理。
(十二)其他與委託經營有關之事項。
前項契約不得作為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但受託人已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簽訂委託經營契約,為經營同一興辦事業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下一階段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經委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