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8 點
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委託機關應與申請人訂定書面契約。
委託經營契約應於申請人完成第十七點之一規定事項與繳納訂約權利金、訂約當年經營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後,再行簽約,並於契約中載明訂約日期,且除依第二十八點規定換訂新約者外,不得以追溯訂約方式辦理。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對象為依法成立私法人之所屬分支機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人:該私法人及該所屬分支機構。(二)簽約主體:該私法人。(三)簽約代表:該所屬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