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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7 點

    申請委託經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委託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不得與委託機關為買賣等交易之切結書。
    (四)經營計畫。
    (五)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之文件。
    (六)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七)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實施都市計畫者免附)或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委託機關能以電子處理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並由委託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八)其他經委託機關通知須檢附之文件。
    前項經營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委託經營財產標的。
    (二)委託經營期間。
    (三)委託經營用途。
    (四)其他。
    本要點規定申請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須附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由委託機關以電子處理查詢,並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但無法以電子處理查詢者,應由申請人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