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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6 點

    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委託經營之期間,應視個案情形訂定之,最長以三十年為限,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核准興辦事業之各階段作業期程(含各階段可展延期間)總和之期限。

    前項委託經營期間超過十年者,准由委託機關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免逐案報財政部。

    第一項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核准仍存續有效,得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換訂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