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
第 4 點
本要點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但委託經營期間在一年以下者,得由適當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受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