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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第 6 點

    註銷

    (一)取得債權憑證已逾五年,因查無債務人財產等原因,確難以受償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二、(四),照<表五>格式填列,敘明歷年管理及催繳程序,並檢附債權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由辦理機關逐案或彙整報本署轉報審計部辦理註銷。
    (二)取得債權憑證後發現債權之發生原因有誤(例如無占用事實等),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須辦理註銷者,得依「註銷作業規定」二、(十二),照<表五>格式填列,敘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由辦理機關逐案或彙整報本署轉報審計部辦理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