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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第 5 點

    追償

    (一)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每年九月底前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國稅局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及所得資料。
    (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1、倘查得債務人財產或所得,應於二個月內評估有無執行實益,研議有執行實益者,即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如經查封拍賣三次仍無法拍定,得視拍賣足否清償,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辦理。
    2、倘於拍賣程序中,因減價拍賣之故,而有執行無實益之虞時,得考量不再進行拍賣,俟債務人再有其他財產或拍賣無實益之事由消失後(如市場價格上揚),再聲請強制執行。
    3、經強制執行受償部分應會辦理機關主計單位辦理歸解年度轉正,並依下列方式歸解:
    (1)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尚未註銷者,歸解入應收款項所屬年度列為實收數;應收款項已註銷者,列入受償當年度實收數。
    (2)遲延利息:列入受償當年度之「占用遲延利息」。
    (3)其他費用(如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為支出當年度收回者,以「支出收回」方式繳庫;如為以前年度之支出,則列為「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辦理繳庫。
    4、僅部分受償或完全未受償者,應注意法院是否於原債權憑證上加註強制執行之日期、案號與執行情形或換給新證。
    5、已全部受償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辦理機關主計單位辦理銷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