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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第 3 點

    註銷
    下列情形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註銷作業規定),由辦理機關逐案或彙整報本署轉報審計部註銷應收款項:

    (一)債務人行方不明或公司解散、停業者,依「註銷作業規定」二、(一),敘明原因並分別檢附戶籍、公司解散等證明文件影本報核。
    (二)帳載錯誤者,依「註銷作業規定」二、(七),敘明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報核。
    (三)應收款項列帳屆滿四年尚無法收繳,且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依「註銷作業規定」二、(十一)、(十二),敘明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報核。
    (四)其他特殊情形者,依「註銷作業規定」二、(十二),敘明原因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