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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第 2 點

    追收

    (一)列入應收款項案件,應儘速追收,未依限繳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已取得執行名義者,依本署「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作業手冊」所載相關程序辦理追收。
    2、分期付款案件,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逕行起訴後續為追收。
    (二)強制執行或追收結果,受償部分應會辦理機關主計單位辦理歸解年度轉正,並依下列方式歸解:
    1、使用補償金:歸解入應收款項所屬年度列為實收數。
    2、遲延利息:列為受償當年度之「占用遲延利息」繳庫。
    3、其他各項費用(如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如為支出當年度收回者,以「支出收回」方式繳庫;如為以前年度之支出,則列為「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辦理繳庫。
    (三)強制執行結果如未完全受償,應即聲請法院就未獲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
    (四)以前年度決算所列應收款項未結清數之執行成果,依<表二>格式填列由辦理機關於次年二月底前彙整併同<表一>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