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Facebook Line Twitter

首頁行政規則條列式行政規則 >  條文內容   

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 第 1 點

    列帳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辦理機關)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將下列款項送辦理機關主計單位,列為該年度決算之應收款項,並依<表一>格式填列,於次年二月底前彙整報本署,作為日後審核註銷案件等參考:
    1、當年度取得之執行名義(指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各款,但不包含債權憑證)所列使用補償金(不含遲延利息、程序費用、執行費用、訴訟用費等)未受償部分。
    2、當年度辦理使用補償金分期付款案(未取得執行名義者)之剩餘各年期未清償總金額。
    (二)原列應收款項,辦理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報本署轉報審計部核定,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一元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