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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 第 2 點

    國有持分土地分割應依「國私共有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作業要點」辦理協議分割或聲請法院裁判分割。
    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全筆國私共有土地之案件,有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或有第二款且不符第四點主張優先承購情形者,應聲請假處分並訴請共有物分割,聲請假處分所需擔保金,當年度擔保金預算不足支應時,按下列金額循序報核後由保管款項先行墊支,於結案領回歸墊:

    (一)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下者,由本署核准後墊支。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二億元以下者,陳報財政部核准後墊支。
    (三)超過二億元者,陳報行政院核准後墊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