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列式行政規則-國私共有土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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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國私共有土地有效利用,除有下列情形外,國有持分得不辦理分割,逕依有關法令規定管理、處分:
(一)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者。(二)私有持分所有權人(以下稱他共有人)擬以低於預估當時之市場價格處分全筆土地者。(三)申請讓售之國有持分面積逾五百平方公尺,依規定不得辦理讓售者。本處理原則所稱之分割係指共有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