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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 第 6 點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協議調整地形。
    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不辦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申購人申請,執行機關得選擇以下列任一方式處理:
    (一)協議調整地形。

    (二)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但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上者,不得標售。
    (三)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者,先以最小建築單元為範圍與私有土地協議調整地形,調整後以國有非公用土地或併同毗鄰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標售。
    (四)價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
    前項第二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第三款標售國有非公用土地標脫後,申購人得依標脫價格優先承購最小建築單元範圍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