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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列式行政規則-土地所有權人申購合併使用鄰接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要點

  • 第 3 點

    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辦理讓售:

    (一)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
    (二)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三)可單獨建築使用,且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亦可單獨建築使用。
    (四)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且臨接道路,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後,各自可單獨建築使用。
    (五)面積大於合併使用範圍內私有土地面積,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且私有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元。
    (六)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七)可單獨建築使用或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且臨接道路。但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在直轄市面積未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其他行政區域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不在此限。
    申購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併同鄰接國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而合併使用範圍內國有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在直轄市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含)以上,其他行政區域面積為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面積小於私有土地,為該私有土地唯一應合併建築之土地,且讓售後剩餘國有土地之全部或部分仍可單獨建築使用者,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外,得辦理讓售。